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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父母子女关系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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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父母子女关系2.ppt

上传人:cjc201601 2020/2/14 文件大小:2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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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七)养子女的法律地位1、什么是收养。指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在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修改2、收养的特征(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社会福利院对孤儿、遗弃儿、和残废儿的收养:A、性质上:民事法律行为与社会福利措施B、方式上:经法定程序、条件和符合条件C、效力上不同:产生父母子女关系;不产生(2)是变更亲属身份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与寄养不同:收养法第十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但仍然禁止近亲结婚 (3)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间(叔叔收养侄女;爷爷不能收养孙子;侄子不能收养叔叔)(4)收养形成拟制血缘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3、收养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收养人必须是有抚育被收养人能力的人;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禁止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行为。(2)平等自愿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建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活动中,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协商一致地进行,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强令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3)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的原则(4)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如一般中国公民作为收养人的,必须是年满30周岁尚无子女的人;中国公民收养时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除外);独生子女不得为被收养人4、一般收养成立实质要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2)收养人的条件(3)送养人的条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A、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利于培养建立养亲子间的感情,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一般公民是不允许收养成年子女。(对继子女收养可以) B、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不出生父母的遗婴和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C、收养大于10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收养人的条件A、须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传染病),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人 B、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C、须为自愿收养 D、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送养人的条件A、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B、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包括需经已离婚的原配偶的同意) 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单方送养: 无法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经法院宣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失踪;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然死亡或经法院宣告死亡。C、送养必须是自愿的D、不得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