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和基层建设应知应会理论题库一、基本常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3.《兵役法》规定的民兵任务:①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②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③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④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按照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要求,充分发挥民兵在打赢战争中的保障作用、在维护稳定中的配合作用、在服务发展中的骨干作用。:①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②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③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民兵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人民战争的重要力量、基层政权的可靠支撑、生产建设的骨干队伍、军民融合的有效形式。:①坚持党管武装,加强党对民兵的绝对领导,确保民兵工作的正确方向;②坚持任务牵引,围绕拓展和深化军事斗争准备建设队伍、提高能力,增强民兵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③坚持劳武结合,组织民兵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提高战斗力与发展生产力有机统一起来;④坚持军民融合,依托地方资源优势推进建设,实现民兵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增强国防实力的相互促进;⑤坚持依法建设,完善政策法规和工作机制,提高民兵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把民兵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在军事斗争准备中统筹谋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协调推进,更加注重改革创新,更加注重质量效益,更加注重发挥作用,努力开创民兵工作新局面。“三落实”: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战时主要参加城市防卫和防空作战,消除空袭后果;支援保障部队作战,担负战斗勤务和支前;为作战部队补充技术骨干和兵员;配合部队平暴制乱,防奸反特,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社会秩序。和平时期担负战备勤务、维护社会治安和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急难险重任务。:①党管武装原则;②坚持和完善民兵制度原则;③平战结合原则;④改革创新原则;⑤依法建设原则。、政府和当地军事机关领导下进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军分区(警备区)和市辖区(市)、街道(乡、镇)人民武装部负责领导和管理。18.《民兵工作条例》对民兵工作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各级职能,以及民兵组织建设、政治工作、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战备执勤等各个方面都做出规定,是开展民兵工作的重要依据。: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区、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民兵组织,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25.《兵役法》规定: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管理组织健全、适龄人员较多的企业,均应建立民兵组织。、人员较少的企业,以所在街道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根据需要建立民兵组织。,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应当按照当地军事机关的要求,进行预备役登记。、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类建设的原则进行。:编组符合要求,干部素质良好,整组工作扎实,活动制度健全,设施资料完备。。,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三率两例”:在位率、专业对口率、经过军事训练人员比率和退伍军人比例、党团员比例。、支援队伍、储备队伍进行分类建设。,实施分类指导,形成以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