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I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群体的利益格局正在发生急剧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教育的普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自我维权意识不断加强,以及行政执法的数量大、范围广,法律规范原则性强,执法程序弹性大,而且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就使得行政争议产生的几率大,矛盾突出。如果行政争议得不到有效解决,容易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它既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和方式方法值得我们深入研究。随着行政争议的日趋增多,常规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法已无法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寻求新的,快速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调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给一个中立的第三者,由中立的第三者促进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争议的解决方式。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它作为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已广泛应用于民事诉讼中,具有简便灵活、成本低廉、快捷高效等判决无法比拟的优势。调解不仅能快速解决纠纷,而且可以促成双方握手言和,符合国人“以和为贵”的传统理念,有效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基于传统的行政法理念“公权不可处分”,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然而笔者通过分析2005年到2009年这五年的全国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的撤诉结案率,发现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事实大量存在。到底是现实中的调解行为违法需要纠正,还是应该完善立法将调解制度纳入行政争议的解决机制?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行政争议调解制度的构建问题。本人分别从调解制度存在的社会基础、行政法基础以及域外相关制度的借鉴三个方面论证调解制度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运用。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符合我国传统诉讼文化“息诉”,“无讼是求”的观念,有利于实现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调解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之一,相比于判决,它更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现代行政发展的趋势是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以及行政权的契约化,“公权不可处分”其实应是“公权不可任意处分”。行政主体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可以处分其权利。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机关在诉讼程序外放弃、变更公权力的行为II大量存在,这足以说明“公权不可处分”理论的单薄。调解制度有其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中存在的正当性。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多种途径,而行政争议的调解可以分为行政争议的行政调解和行政司法调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调解是特指在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特定的行政机关以自愿为原则,通过一些方法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包括行政复议调解和信访申诉过程中的调解,由于在行政复议中调解制度已经合法化,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改善。关于如何构建我国行政争议的调解制度,本人从完善行政争议的行政调解,以及创建行政司法调解两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关键词:行政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调解制度IIIABSTRACT Our country is in the social transition, all kinds of social groups benefit pattern is changing dramatical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economy, and legal education popularization, legal consciousness of the masses unceasing enhancement, the ego continuously strengthen legal awareness, and the number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wide, the legal norm, principled strong enforcement procedures flexibility, and involves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is makes the odds of administrative dispute, contradiction. If the dispute cannot be efficiently solve, easy to cause the "Official and relationship " tension, it relates to the masses' vital interests, and related to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