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苏教〔2012〕5号关于印发《2012年苏州市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教育和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市区各有关学校:《2012年苏州市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意见》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2012年苏州市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意见二○一二年五月七日主题词:教育小升初入学意见通知抄报: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抄送:各有关部、委、办,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教育局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2012年5月7日印发(共印:150份)附件:2012年苏州市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2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等文件精神,提出2012年苏州市区初中入学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发展好每一位教师”的战略主题,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教育现代化;促进初中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积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普惠性;牢固树立教育服务意识,完善小升初免试就近入学服务措施,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的权利,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提供免费公办初中学位。各地公办初中一律实行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鼓励公办初中留住施教区内地段生,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缩小校际生源差异,淡化学校间生源竞争。(二)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五个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办法,由各市教育部门制定、实施并报我局。市区小升初工作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吴中区、相城区、(教育文体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初中入学工作。各区的初中入学具体办法经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因行政辖区调整、城市综合改造、学校布局调整等涉及初中施教区跨区域变化的,由苏州市教育局与相关区协调解决。(三)坚持义务教育“两个为主”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初中校,应当依法保障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辖区内居住并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小学毕业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学生相应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暂住证)、务工和居(租)住证明,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履行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相关政策的义务。(四)坚持义务教育帮困助学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普通初中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体、智障、聋、盲等)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必要帮助。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的力度,继续做好“成功班”和“光彩班”的初中入学工作,确保每个贫困家庭子女和外来人口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三、入学对象初中入学对象包括在辖区内的小学毕业适龄儿童、少年。(一)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的外地返苏的小学毕业生。(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凡非本市户籍,在市区公、民办(包括外来工子弟学校)小学的毕业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确认后,可免试升入市区初中。(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凡非本市户籍,父母来苏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并符合“三个稳定”(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稳定的住所)条件的外地来苏的小学毕业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确认后,可免试升入市区初中。(五)年满16周岁(199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初中不再发放《义务教育初中入学通知书》。四、报名办法(一)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在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由毕业小学统一办理学生信息采集。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时间为5月16日~18日(办法另行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