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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旅游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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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旅游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0/2/15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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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兰溪市旅游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所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每年度由单位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也能够分段安排,分段使用一般不超过二次,不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在2月1日至11月30日,黄金周、重大节庆活动期间不得请年休假。第六条休假审批程序:在安排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请求休假有关人员须提早五天填写好《兰溪市旅游局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经科室、局办公室同意,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方能休假。同一科室工作人员不能同时休假。第七条本制度自1月1日起施行。兰旅〔〕56号签发人:赵景琦关于印发《兰溪市旅游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各科室、下属单位:现将《兰溪市旅游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兰溪市旅游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2、兰溪市旅游局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印发制度通知兰溪市旅游局办公室12月25日印发兰溪市旅游局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姓名科室工作时间工作年限(足年)应享受假期天数(由办公室填)科室意见:年月日办公室意见:年月日分管局长意见:年月日局长意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