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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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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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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9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导读: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南京市积分落户申请表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可以将申请人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第四条积分落户遵循区域统筹、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落户资格确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落户办理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市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征信、学历证书、住所、纳—1—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第六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第七条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第八条基础指标包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居住年限。(一)根据申请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按月赋分。(二)根据申请人在本市居住情况按月赋分。第九条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服兵役情况、住房情况、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十二项指标。(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二)根据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学位)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相应积分。(四)根据申请人服兵役情况确定是否加分。(五)根据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确定分值和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90分。本市有二套及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六)根据申请人婚姻状况确定是否加分。(七)根据申请落户区域,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八)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九)根据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十)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十一)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十二)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同时具有“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第十条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第十一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南京—3—网站等媒介公布。第十二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十三条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第十四条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第十六条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第十七条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十八条按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区公安机关对积分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相关部门的减分项审核,总积分已达100分以上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第十九条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