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银行借款合
(适用于中方股本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年月日的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股本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借款币种:
借款金额: (大写: )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借款限用于对的投资。
第三条提款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第二条所述投资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标、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4)借款方自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5)投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6);
(7)其它;
提供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
金额
年
季
月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算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承诺费。,,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借款方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算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借款方应以自有资金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本贷款。本贷款项下投资项目的红利分配应首先用于归还本贷款。
。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期序
金额
序数
年
季
月
币种: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期
第5期
第6期
第7期
第8期
第9期
第10期
第11期
第12期
第13期
第14期
第15期
第16期
第17期
第18期
第19期
第20期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处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担保
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