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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规划和建设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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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规划和建设局.doc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0/2/16 文件大小:1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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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规划和建设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充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建〔〕198号三区建设局、各县(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和《南充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南府函〔〕121号)文件精神,保证全市建筑节能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从8月1日起实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项目专项验收。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凡全市范围内,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需要执行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以下简称综合验收)之前,必须先进行建筑节能工程项目专项验收(以下简称专项验收)。专项验收未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综合验收。二、专项验收内容为民用建筑工程采用的节能措施、构造做法,主要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南充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基本情况》(详附表2)的内容,分为工程外墙体、屋面、外墙门窗等部位的隐蔽做法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部分。三、专项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业主)主持,由以下单位参加: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质量监督、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四、建设单位在专项验收前,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南充市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详附表1);2、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合格证书或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本市以外的供应商还应提供《南充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3、建筑节能材料隐蔽施工的检查资料;(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内容)4、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和《南充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基本情况》表;5、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证书(或推广证书);6、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设计变更资料、有关施工资料、监理资料;7、其它需要的资料。验收中发生重大分歧、不能确定某部位是否达到节能标准时,应委托专职机构进行检测,并对节能部分完成情况作出准确结论。验收达到规定标准后,参与专项验收单位应在《南充市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中签署意见。五、建筑节能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墙改节能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专项验收;对拒不改正,将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六、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节能专项验收申请后,应当场核查的资料是否齐备。提交的资料不具备规定要求的,应立即退回,要求完善。对于具备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之内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七、建设单位在建筑节能验收通过后,应将专项验收组签章的《南充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会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资料,一并报各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凡是未提交经签章后的《南充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的工程,一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八、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保证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各建设责任方主体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于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行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九、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与市规划和建设局墙改节能办公室联系。附件:1、南充市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2、应用认定节能技术(产品)情况3、南充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基本情况二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