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抵押权人(债权人、甲方):联系电话:地址:抵押人(债务人、乙方):联系电话:地址:因乙方投资生产经营需要,需向甲方借款作为流动资金进行周转。经双方协商,债务人愿意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当作抵押物,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以确保年月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或主合同)的履行。债权人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债务人的房地产抵押。债务人将房屋抵押给甲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债权人。甲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的基础上,为恪守信用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意就下列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元整,(小写)¥750000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详见主合同。第二条借款期限:叁个月,自年10月28日起到年1月28日止,详见主合同。第二部分抵押条款*第三条为确保债务人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的合法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正在办理中,待定,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归还借款的担保。本抵押房地产为预购商品房,乙方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于****年***月***日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购买价为人民币万元。同日,乙方与该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0月31日在该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所进行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了记载。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开发商原因,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则房地产开发商应向买受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债务人保证该房地产符合《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能够抵押”,不存在《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不得抵押财产”的情况。债务人保证该房地产权属清楚,不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债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债务人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人应负责赔偿。《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四条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