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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消防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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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省消防条例(1993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1999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市、县(含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对违反消防管理,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我省消防日。第二章消防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消防设施和装备水平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第八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中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要求,做到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归口管理。电信部门应当保障消防通信畅通,遇有机械、线路故障,及时排除。第九条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负责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十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当地消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制止消防违章,整改火灾隐患。第十一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是:(一)实行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他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职工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明确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定期组织训练;(四)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工种及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专门培训;(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六)明确消防重点部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和责任;(七)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有效使用,建立自动消防系统技术档案;(八)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公众聚集的场所应当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第十二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法规培训。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技术培训:(一)自动消防系统工作的设计、施工、维修及固定消防设施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从业人员;(三)消防产品、防火建筑材料的检验人员;(四)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需要经培训上岗的其他人员。第十三条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将消防责任纳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合同。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办公或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成立由产权单位和全部使用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并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