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文件
市公交发字[2012]55号
关于发放二○一二年度夏季降温津贴和
高温补贴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目前,已进入盛夏高温季节,广大员工、干部在高温酷暑环境下,特别是我市多条道路维修使我司运营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情况下,仍坚守生产(工作)岗位,保持正常的营运生产秩序。为了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司生产工作实际,经总公司2012年7月4日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对在岗员工发放夏季降温津贴和高温补贴。现就具体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原则
夏季降温津贴和高温补贴必须在保证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结合员工工作环境和考勤发放。
二、发放对象
发放对象为总公司现在编在岗员工(含经总公司批准聘用的外聘员工)。
三、发放标准及范围
(一)夏季降温津贴:
1、发放时间:2012年7月、8月、9月,计三个月;
2、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20元。
3、考核:当月在岗(出勤)不满20天的,不计发。
(二)高温补贴:
1、发放时间:2012年6月21日—10月10日。
2、发放标准:根据员工实际出勤工作天数按以下标准核发高温补贴:
(1)前置发动机营运驾驶员,按日人均13元标准核发;
(2)后置发动机营运驾驶员、技校教练员、油车驾驶员、结算中心接箱员,按日人均12元标准核发;
(3)空调车、夜间车营运驾驶员、远郊售票员,按日人均10元标准核发;
(4)修理工、稽查员、质检员、物业公司一线员工,按日人均8元标准核发;
(5)基层单位安全员、机务员、行管员、现场调度(管理)员、路救车驾驶员、采购员、基建施工员,按日人均7元标准核发;
(6)其它岗位人员,按日人均6元标准核发;
(7)新进的实习(试用)人员(驾驶员、修理工、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按日人均4元标准核发。
四、发放时间及办法
1、具体发放时间为次月5日至6日。
2、各单位以当月发放工资在册的在岗员工数为准,造册本单位发放人员名单及发放的核定金额,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劳人处审定后,由本单位或财务处核发。
五、发放要求
1、经组织批准疗养或带薪休假的在岗员工按休假天数可享受夏季降温津贴,但不享受高温补贴。
2、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