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发布日期:        来源: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前 言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近几年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其中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较强的政策效应,扶持了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为使北京市小型微利企业及其财务人员清晰地了解税收政策,正确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北京国家税务局全面梳理了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政策,特编写了本文,为落实支持小微发展税收政策贡献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小型微利企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第二部分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专项税收政策;第三部分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时间仓促,内容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第一部分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17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作出进一步规定: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让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34号)自开始,将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10万元,即: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政策依据(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9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17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3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函〔〕58号)。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口径介绍(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低税率政策(减按20%征收)以及减半征税政策(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除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