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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村镇建设.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0/2/17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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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村镇建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开平市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村镇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村镇建设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镇(包括市城区范围内城中村)建设的设计、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与维护,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本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镇(区)乡镇建设办公室(简称建设办)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管理第四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市建设局确认的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一)2层以上(含2层,下同)和单层跨度超过6米的单层房屋建筑;(二)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三)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挡土墙、河堤、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由工民建专业技术员职称以上资格的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设计规范,符合消防、环境保护、防雷、抗震设防、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设计单位负责设计的第四条第一款所列项目的施工图委托有资格的审查机构,对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一)3层以上和单层跨度超过6米的房屋建筑;(二)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建设工程。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能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承担。建筑工匠应当持有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并经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建设办登记后,方可承接施工任务。禁止无证和越级施工。第七条施工单位、建筑工匠应当按照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设计者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书面通知。涉及基础、承重结构等主要内容修改的,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机构审查后再实施。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检验及取样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要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章施工许可第八条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M2以上、建筑层数3层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下列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在市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是:1、建筑层数3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农村的农房除外);2、学校、影剧院、礼堂、医院、旅馆、餐馆、商场等公共建筑以及商品住宅;3、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市政、园林、绿化、交通、工业、能源、水利、电讯等工程,以及装修装饰工程和其它建筑安装工程。(二)在镇建设办办理《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是:镇范围内且不属在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三)在区(办事处)建设办办理《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是:区(办事处)范围内的农村的农房。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