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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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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0/2/18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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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故意***、寻衅滋事案【案情摘要】公诉机关: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邵骜杰;受害人:周鑫、张林、文献礼、曾煜 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邵骜杰对张林等人在石油公司宿舍院内维修天然气管道产生噪音不满,持刀将张林右大腿刺伤。当日20时许,邵骜杰行至涪陵区人民西路原涪陵区交委附近时,见行人文献礼的穿着外貌与其伯父邵建康相似,遂将文献礼左大腿刺伤,随后跑至原人民银行涪陵中心支行办公楼附近,又将行人曾煜的左大腿刺伤。当邵跑至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附近时,与下班后身着便装准备乘车回家的敦仁派出所民警周鑫(男,殁年30岁)相遇。周当即表明警察身份,并抓住邵,勒令其交出手中的***,欲将其带往敦仁派出所。邵即持***捅刺周鑫的左、右大腿,周鑫仍紧抓不放,邵又持刀向其捅刺,刺中周胸部后挣脱逃跑,周带伤追赶数十米后倒地,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当晚21时许,邵骜杰在其祖父母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周鑫系主动脉根部被刺破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裁判】重庆市第三中级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邵骜杰犯故意***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理分析】分析该案件首先需要厘清以下概念: 1、数罪并罚: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具体又包括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等三种具体情形。 2、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具体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需要把握如下界定: 首先,行为性质的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方面,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体到本案中,邵持***捅刺周鑫的左、右大腿,在周鑫仍紧抓不放的情况下,邵又持刀向其捅刺,刺中周胸部后挣脱逃跑,周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整个案发过程中,出于逃跑的目的,邵主观上具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的行为,构成故意***罪。其次,被告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方面,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各种行为;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