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沢《易制毒化学殆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津、法规,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防治结合”的方针,减少事故的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条件】本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区域、部门车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部门、车间必须具备国务院《危险化学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九条规定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詁的部门车间,应当对本部门、车间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部门车间,应当对本部门、车间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第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五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确定公司 为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的管理人;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厂长)为生产区域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行政后勤的副总经理(行政部经理)为行政后勤区域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业务区域副总经理为业务区域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责任人;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责任人;各工段(班组)负责人为各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责任人;各重点部位员工为各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责任人。注:第一章第一条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一条、《消防法》第一、二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编写;第二条是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九、十七条、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编写;第三条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五、I•七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规定编写;第四条是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川、五条规定编写,设立五级安全责任制,各单位根据其实际确定几级安全责任制,但必须确定一位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第二章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责任第五条木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工作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安全牛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常握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情况;(二) 将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计划;(三) 为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 批准本单位五级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施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五)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疏散预案;(六) 如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并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七) 定期不定期地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的情况。第六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管理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一) 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H常管理工作;(二)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各级责任人贯彻落实;(三) 拟定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方案;(四)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危害的危险源、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检査和整改工作;(五)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救援器材和安全牛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标志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救援、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档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