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社保缴费十大争议解读.doc

格式:doc   大小:68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社保缴费十大争议解读.doc

上传人:fyyouxi23 2020/2/19 文件大小:6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社保缴费十大争议解读.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保缴费十大争议解读:?【案例】顾小姐于2007年10月进入香港某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与上海某外服公司双方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明确了顾小姐的收入除了每月3000元的基本工资外,还有3000元的津贴,但顾小姐发现外服公司一直是按照每月3000元作为缴纳基数来缴纳“四金”的。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说法】顾小姐所在单位的做法不符合上海市相关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其他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上海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2007年4月起上限为2464*3=7392元)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2007年4月起下限为2464*60%=1478元)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月工资性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收入之和。因此,顾小姐所在单位以3000元确定其缴费社会保险的基数是不符合上海市相关规定的,而应该以她首月的工资性收入来确定缴费基数。顾小姐可以向单位提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否则可申请劳动仲裁。?【案例】张某在离开原单位休整一段时间以后,于2009年12月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正在筹建成立公司的“单位”工作,负责帮助老板进行前期筹建和策划。由于当时企业营业执照没有批下来,张某只能与老板王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在公司成立前,王老板以现金形式每月发给3000元工资,但未提及缴纳社会保险之事。之后,公司于2010年4月取得了营业执照,2010年6月张某因个人原因离开了王老板处。张某认为自己于2009年12月就开始帮助老板筹建公司,也按月获得了工资报酬,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为自己缴纳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说法】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养老保险是保障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单位承担此义务的前提是经工商局批准的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企业,个人则必须是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案中的张某在该“单位”筹建期帮助工作,双方的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如与“单位”发生纠纷属于民事争议。2010年4月,该单位的营业执照下发,从这时间段开始,单位具有企业主体资格,具备了一个企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位应从2010年4月开始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案例】2010年7月,小李从高校毕业后进入浦东新区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一周后,会计所与小李签定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一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试用期满后,事务所对小李的工作表示满意,将他的工资调整至3000元,与此同时,事务所到所在区的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城保个人账户,并按2010年度城保缴费基数下限2140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