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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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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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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制度名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准则
电子文件编码
GLZD097
页码
3-1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的规定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形),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30日内收款,惟不锈钢及特殊钢因限于同业习惯,应于55天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总管理处即依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告各营业部门主管核阅以督促加强催收。如超过60天尚未收回其金额在5万元以上者,营业部门应即填列应收账款未收报告表送总管理处参考办理。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得依其规定。
第四条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信用较为可
靠(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金额、退票纪录情形(可直接
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涂销或变造。
(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
盖原印鉴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准则
电子文件编码
GLZD097
页码
3-2
(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日是否超过第6条的规定。
(或客票)的信用。
第五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6日内办理。
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到期日”与“兑现日”的计算如下:


第七条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送总管理处办理,并且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并呈主管批准后始得办理(如急需时得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60天内将交寄货运收据及原始统一发票取回,送交会计办理(如不能取回时,应向客户取得销货退回证明)。其折让或退回部分,应设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财务部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立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订善策处理,且由营业部门填送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随附支票正本(副本留营业部门供备忘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