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浩律师”);和上海 公司(以下简称“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6年1月Q日订立:一、 法律服务类型申浩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服务范围(1)日常法律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客户要求,为客户日常经营管理方面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应客户要求,为客户日常经营及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客户要求,审查客户日常经营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根据客户需要,针对客户日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法律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性培训;应客户要求,审查、协助制订客户内部规章制度;应客户要求,审查、协助制订客户自身组织机构的章程、协议等内部法律文件;其他日常法律服务。代理客户为当事人的在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两起(含诉讼、仲裁、执行代理)。代理参与客户的有关项目的谈判;为客户进行律师见证、出具律师意见、资信调查及其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调查工作;(11)为客户办理有关企业设立的变更、注销登记及商标、专利等方面的法律事务;(⑵为客户办理有关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债权转让等法律事务;(2)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办理投资、收购、兼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为客户办理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的诉讼与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其他法律事务。律师申浩律师指派田庭峰律师、 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联络或经办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律师费双方经协商后确定,申浩律师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定额加计件方式收取律师费,固定律师费为每年 人民币O双方约定,本合同的具体服务期限为良个月,自2006年1月5日至2007年1月5石止。诉讼、仲裁、执行等专项法律服务的收费另计代理案件,按案件标的额2%收取律师服务费用(但单个案件收费如低于5000元,则按5000元收取)。 其他费用经办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客户另行承担。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1)标准约定如下:长途电信费用:一般由申浩律师承担;(2)文件快递费用:(3)一般由申浩律师承担;复印费用:般由申浩律师承担;(4)市内交通费:般由申浩律师承担;外埠或境外差旅费:一般由客户承担;其他为办理案件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由客户承担。,由客户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旦内支付RME畚万陆仟(36000)元整。]7 联系信息有关申浩律师和客户的联系信息如下:申浩律师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中心一座40楼4005室200030联系人:电话:021-64484001>64484005、**********-6811传 真:021-64484006电子邮件:客 户地 址: 编: 联系A: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4)】、。在此之前,申浩律师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承担以下的义务:申浩律师的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申浩律师的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最大利、人血;申浩律师的经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客户报告有关服务的进展情况;申浩律师的经办律师无权超越客户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客户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除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申浩律师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7) 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对客户负有保密义务。,申浩律师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申浩律师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经办律师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为客户提供服务,申浩律师可以与客户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1) 与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诚实合作,向申浩律师和经办律师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