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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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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2/20 文件大小: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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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卫医发〔2011〕109号各市州卫生局,省部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与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安全,特制定《湖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卫生厅医政处、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联系人:省卫生厅医政处李世忠,联系电话:0731-84822205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肖文明,联系电话:0731-84828519-0——年十一月十一日湖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我省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和诊疗常规等规定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实现对医疗机构的无缝监管。第二章记分管理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核查、记录与评分,具体实施可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第六条三级医疗机构(含综合、专科医院)和省部直医疗卫生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核查、记录与评分;设床位在100张以上但不属于三级医疗机构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核查、记录与评分;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原登记机关负责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核查、记录与评分。第七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记分累积,12个月为一个周期。校验期为1年的,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记分;校验期为3年的,按12个月为一个分段周期,分段周期期满后,该段内的积分分值消除,下段周期重新开始记分。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应当作好《现场检查笔录》,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告知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对应予记分的行为,监督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该医疗机构。第九条医疗机构因违反卫生法律、法规与规章,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不良执业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制作《通知书》,并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医疗机构,同时送达其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记分依据,纳入校验管理。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档案,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一条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