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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511709291 2016/2/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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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银行监控录像能否作为证据基本案情:2002年11月4日上午9时许,孙玉海到县工商银行营业大厅填写取款单1000元,并将钱取走。银行职员当天下午盘点时发现短款9000元,遂通过监控系统发现孙玉海多领取了现金9000元,于是找到孙玉海要求退还,孙玉海不予承认。于是,工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孙退还9000元的不当得利。在审理中,该监控视听资料经省检察院技术处作技术鉴定得出结论,原、被告当时收付现金经过属实,且该行柜员从抽屉中取出新版百元现钞一沓,数钱次数为33次。同时,法院请专业人员介绍,了解到柜员点钞为侧面点钞,一般侧面点钞为三指以上。孙玉海对此提不出反证。意见分歧:对孙玉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存在两种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鉴定材料无法直接证明被告取得了9000元的不当得利,录像资料是在未经被告同意的前提下拍摄的,银行职员点钞的****惯因人而异,以此推断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不属于不当得利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鉴定材料,柜员从柜台上取出新版百元现钞一沓,且柜员数钱次数为33次正好为99张,余1张,故算完正好为10000元。在被告提不出反证的前提下,应推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被告的行为可以推断构成不当得利。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客观上赋予证据种类新的内涵。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新类型的证据形式被人们广泛运用到客观现实生活之中,是客观现实生活的再现过程。银行利用内部监控系统这种现在科学技术来保护自己和储户利益的做法已被人们所知晓和接受,成为一种公认的事实。从录像资料上看,柜员从抽屉中取出百元新版钞票一沓,数钱次数为33次,然后交给被告。究竟是支付了1000元还是10000元呢?经过拍摄的录象已清晰显示。银行整捆钞票未开封的一沓,一沓为10000元,又连续点了33次,正好符合33次为99张,余1张,共计100张。这种点钞方法系众所周知的客观规律和事实,足以推断银行职员支付的是10000元,而不是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