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本协议当事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桐乡市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甲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或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甲乙双方就濮院[商贸中心]商住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前期物业服务,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该物业成立的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续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服务。第二条本协议所指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交房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如在该约定期限内,本物业小区已按法定程序成立业主大会,并经该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续聘或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则本协议自然终止。第三条本协议所称物业,是指[商贸中心]区域内商住与非商住房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场地。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监督乙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享有本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物业管理各项服务;(四)享有对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五)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六)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一)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商住区各项物业服务制度,并书面告知甲方;(二)建立健全本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档案;(三)制止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相关物业服务规定的行为;(四)乙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特殊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服务责任转让给第三方;(五)依据价格部门核准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二次供水费、房屋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广告占位费、机动车辆占道停车费、有偿服务费等费用;(六)向甲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及特约性(家政服务)等有偿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六条甲方的义务(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以及桐乡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制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的管理办法和约定;(二)遵守本协议,按时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它费用;(三)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告知乙方并遵守本地区家居装修主管部门及乙方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和制度;(四)不得擅自用电梯运载装饰装修材料,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五)不得变动外墙,不得按装雨篷、露台以及搭建其它建筑物及构筑物;(六)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让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七)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八)涉及物业的维修、给排水、通风、采光、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应予以配合,不得因此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七条乙方的义务(一)执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服务标准;(二)履行物业服务协议,提供物业服务,维护商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利益;(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的监督;(四)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