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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文.docx

上传人:gxngqvk 2020/2/2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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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XX年6月6日,张某向新某公司购买商品房,双方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新某公司购买位于某市某路45号某1号楼1—2号门面,合同还对商品房的价款、付款的方式、房屋交接的方式、质量争议的处置、保修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征得新某公司的同意,在没有支付房款的情况下,持新某公司提供的购房手续,于XX年7月到某市房产局办理了该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 XX年10月15日,张某出具欠条,确认尚欠新某公司购房款元。此后张某分文未还,至今,张某尚欠新某公司房款元。 XX年2月,新某公司以张某诈骗为由向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经侦支队在经过案前调查后,已决定不予立案。[壹审法院]: 法院认为,新某公司控张某诈骗一案,公安机关已决定不予立案,新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利益。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系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虽然张某未按约定及时支付房款,但新某公司已将商品房交付给张某,张某是在新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办理了房产证,该房屋产权已经转移,权属张某。尔后张某出具的房款欠条新某公司对此没有异议,并确认了张某的欠款行为,故张某出具的房款欠条应视为对原合同价款的变更,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转为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新某公司要求终止双方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责令张某退回已占用的门面,不予支持。虽然张某的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新某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清偿所欠房款。判决:张某应偿还所欠新某房地产股份合作公司房款人民币元。[贰审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新某公司因资金紧张,要求时为其职员的张某帮助新某公司办理向银行借款,张某遂提出由其向银行贷款给新某公司用,新某公司将本案争议的房屋卖给张某并过户到张某名下,经协商双方于XX年6月6日签定了本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新某公司将位于某市某路45号某1号楼1—2号门面卖给张某,总价款为元,XX年5月8日前支付50万元,XX年7月8日支付元。合同还对房屋交接的方式、质量争议的处置、保修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未依约支付房款,经其向新某公司请求,新某公司为起提供的购房手续,于XX年7月到某市房产局办理了该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XX年10月15日,张某出具欠条,确认尚欠新某公司购房款元。此后张某仍分文未付,新某公司请求其退回房屋,双方发生纠纷,新某公司于XX年2月以张某诈骗为由向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经侦支队在经过案前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新某公司又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终止本案合同,责令张某退回已占有的门面。另查明,本案所争议的房屋现在仍为新某公司所控制、使用。法院: 新某公司虽然主张本案合同系受张某欺骗而签订的,应属无效合同,但是并未提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一审中也未提出该诉讼请求; 新某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新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