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在贯彻执行时的困惑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一年多来,该《办法》对学校加强管理、增强安全意识,甚至法院判案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是,中小学校在具体实施《办法》的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困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职责,这是个很大的突破,也有利于学校大胆地开展各项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但对于寄宿制学校来说,该规定是否合适?换句话说,寄宿制学校的管理责任是否与非寄宿制学校的管理责任一样大?如果不同,其管理责任到底有多大?寄宿制学校对学生是否应承担某种类似监护的职责? 二、《办法》要求我国不管是什么类型、什么条件、什么地区的学校都要对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不管什么条件的学校,只要违反了《办法》的规定都要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这一要求本身并没有什么错,但问题在于,我国各种类型、各种地区的学校条件差别极大,而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善其各种办学条件又很难。同时,因为不能剥夺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所以这些条件差的学校虽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办学条件也要办学;另一方面又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要求来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这样,《办法》的规定对那些条件差的学校来说就有失公平。可见,《办法》规定的学校职责也要考虑到如何适应我国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学校的不同实际情况,对不同条件学校的要求应该有所区别,否则,一些偏远的农村学校恐怕连校门也不敢开。三、《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给学校的义务。那么,如果学校因设备设施方面的原因导致了事故,应追究的是学校的责任还是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或是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笔者认为,责任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笼统地说就是学校的责任。如有的学校由于某种原因被分为东西两个教学区域,中间隔着一条热闹的大街,这样的学校布局明显是不合理的,可能存在的交通事故的不安全隐患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是因为学校布局不合理的原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学校布局不合理往往不是学校所能解决的。如果在主管部门对存在的布局不合理问题改进和调整前,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没有在两个校区之间采取专人管理等措施,则学校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如果是政府把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给了学校,学校安放不好或管理不好而出事,则一般是学校的责任。第三,政府给学校提供的设备设施原本是符合安全标准的,但由于校舍等年久失修已成危房,存在危险,学校没有能力处理,就及时向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用书面形式作了正式的情况汇报,但有关部门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只是简单地批示让学校“观察使用”、“限期整改”,或者批示“立即拆除危房”,但又没有下拨所需资金,结果导致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没有责任,上级有关行政部门有责任,受害学生有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行政赔偿。四、现有的学校编制偏紧与《办法》赋予学校、教师的职责较多之间存在矛盾。2001年10月8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新颁发的《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里没有规定管理学生安全的老师的编制,强调学校后勤管理要社会化。这一编制标准在城市也许适用,但在偏远的农村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