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连水产学院
硕士学位论文
中日渔业法中几个问题的比较研究
姓名:李远航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捕捞学
指导教师:陈勇
20050608
中文摘要渔业是我国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粮食安全保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治渔必有法,无法必乱渔。年《联合国海洋公约》生效后,邻近国家海洋权益意识的增强使得我国海洋渔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加强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实现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是目前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在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法理学、管理学、比较法、渔业经济学以及中日经济发展史等,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传统等多个维度对中日两国的渔业法律体系进行比较,找出两国渔业法律的不同之处,在对这些不同点的进一步研究中指出我国现行渔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建议,为完善我国渔业法律提供理论借鉴。关键词:渔业法:比较;渔业权中日渔业浩中几个问题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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嬉捣ḿ跋喙氐募父龈拍渔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渔业法是指一切与渔业活动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律文件,是国家在渔业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制度的总和。我国狭义的渔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本文重点是对狭义的渔业法进行比较研究。渔业权,是依法在特定水域上设定的养殖或捕捞水生动植物资源的权利。在我国依据其权利的内容不同,渔业权可以分为养殖权和捕捞权。养殖权是指在特定的公共或私有水域以养殖水生动植物资源为内容的权利;捕捞权是指在特定的公共或私有水域以捕捞水生动植物资源为内容的权利。渔业权具有明显的物权基本特性。蕴囟ǖ挠嬉底试次Hɡ目吞濉S嬉底试醋魑?稍偕宰匀蛔试矗哂辛鞫浴共享性和潜在性等特点,如果以某种渔业资源为权利客体,渔业权的实现是不可能的。所以渔业权的客体是与某一特定水域相结合的特定的渔业资源。而物权是物之支配权,其客体必须是特定的,不能是种类物。二者在权利的客体上具有共性。嬉等ň哂形锶ǚㄖ杏靡嫖锶ǖ奶氐悖允褂煤褪找嫖D谌荨T诟鞴嬉捣ㄉ希渔业权均指在特定的水域、特定时间经营特定渔业的权利。其权利人享有在许可范围内采捕或养殖特定水生动植物的权利,并通过对特定的渔业资源的有限度的支配来进行收益,这就符合了物权中用益物权的特点,因此渔业权是一种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哂形锶ǖ呐潘浴U獗硐衷诹礁龇矫妫灰环皆遥嬉等ò凑辗梢痪〉茫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在同一水域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不相容的同种或异种的渔业权。如果在特定水域上已经设有渔业权,此时不允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在性质上妨碍前者实现其内容的渔业权,这是符合物权一物一权原则的。从法律角度看渔业权是一套程序与规则,因为法的外在特征之一就是具有程序化。。正如美国法学家啥罗德所说的:“法是一种特殊的创造秩序的体系,是一种恢复、维护或创造社会秩序的、介于道德和武力之间的特殊程序。”现代社会的物权法对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调接奉行着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三大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趔以及各类物权的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所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的原则。在物权法中,首先规定了所有权,肯定了所有人作为物的主人的法律地位和对其所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管领的权能。然后根据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不同利用方式,规定了用盏物权与担保物权两类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类物权既互相联系又各有其位置,分别实现着对物的归属关系、用益关系和担保关系的法律调节。公示公信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物权的变动必须按法定的公示方法进行公示;二是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社会的公信力。物权,是民事权利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谔囟ㄇ榭鱿乱部梢允侨ɡ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从法律角度看物权是一套程序与规则。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他物权是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中日渔业法中几个问题的比较研究
、章节结构、法规内容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本章就其主要差异和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为了便于比较分析,本节从渔业法的外部特征与内部特征两个方面进行比较。本文中外部特征主要指两部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内部特征主要指两部法律具体的条款内容。中日《渔业法》的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