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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出口退税政策问题及对策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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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出口退税政策问题及对策探析.doc

上传人:pppccc8 2020/2/22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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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我国出口退税政策问题及对策探析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稅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税作为一项财政激励机制,已被WTO诸多成员广泛应用。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问题一、出口退稅机制不完善政策是机制的外化,机制是政策运行的机理。要达到一种满意的经济运行结果,需要把政策与机制融为一体,首先应先着眼机制。笔者认为:出口退税机制有效运行需要具备出口产品结构最优、财政负担均衡、税企权责对等三个基本条件。2004年1月1日,我国实行新的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在这种新的分担机制下,中央承担90%左右的出口退税额,但经过不到一年的运行实践,地方政府急呼难以承担超基数25%的出口退稅。基于这种情况,2005年政府将超基数的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由42::,至此,中央财政将承担全部出口退稅的95%左右,矛盾再次集中到中央。从表面上看,发生大规模的欠退税是由于中央安排的退税资金不足造成,似乎是出口退税政策出了问题,但究其深层次而言,不难发现出口退稅机制存在缺陷。二、出口退税政策制定存在问题我国目前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制度有违WTO的中性原则,其主要表现为:一、我国出口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我国出口产品以含税价格进入政策。此外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目标不明确。详述如下:征退税率不一致。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多征少退的现象与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少征多退现象并存。第一,我国对出口商品确定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得到完全贯彻。第二,不合理的过渡措施和优惠政策使少征多退现象屡见不鲜。出口退税政策不统一。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同类型企业和不同贸易方式采取不同的退税待遇,造成实际税负不公。我国现行出口退稅主要有三种办法: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采取“免、抵、退”的办法;对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对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按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规定的退稅率计算应退稅额。由于不同方法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不同,致使计算的退税额不同,即企业之间承担的税负不同。出口退税政策目标不明确。出口退税政策是国际通行做法,很多税负,鼓励出口”。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至少承担了以下四个不同的政策目标:一是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即贸易目标。二是平衡财政收支,即财政目标。三是影响汇率,即汇率目标。四是优化产业结构,产业结构目标。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承受了太多其无法承受的功能,影响了基本功能的发挥。三、 出口退税政策执行存在问题出口退稅政策调整幅度过大、次数过于频繁。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新税制条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稅或免税作出了规定。但在上述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又多次对其进行调整。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一是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并且降低退稅率也会加大生产成本,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对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工作也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政策的调整需要有关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有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