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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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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三章社会消防第四章火灾预防第五章灭火救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原则。第四条消防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使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军事设施、远洋船舶、铁路运营建设系统、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编制消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 (四)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 (五)负责消防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维修的监督、检查,参加消防产品技术标准的审查;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七)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责令火险隐患的整改; (八)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鉴定,进行火灾统计; (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鉴定的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配备的消防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除火险隐患; (二)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知识;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的业务训练; (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五)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消防监督员应当学****有关的专业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消防监督证,遵守法纪,严格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第十条本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立公安消防队,并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配备相适应的消防装备。公安消防队应当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领导下,加强管理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保持消防装备的完好,加强执勤,随时做好灭火准备,接到火灾报警应当迅速赶赴火场,有效扑救火灾。第十一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乡、镇和村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解决。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增强自防自救能力。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的业务训练、火灾扑救等,应当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和指挥。第十四条依法建立的各级消防协会在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消防学术交流、消防宣传教育和推广先进消防技术。第三章社会消防第十五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 (二)配备灭火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三)管理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 (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训练; (五)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第十六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消防建设、管理和火灾预防工作,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对所属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第十七条消防基础设施由城市建设、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修;其中开发区、工业区和居住区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由负责开发建设的单位在公安消防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