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库券条例(失效).doc

格式:doc   大小:23KB   页数:2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库券条例(失效).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2/22 文件大小:2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库券条例(失效).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库券条例1989年3月2日,国务院第一条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55亿元。第四条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从1992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第五条国库券的利率为年息14%。国库券从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第六条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和100元4种。第七条国库券从当年3月10日开始发行,9月30日结束。第八条国库券发行实行分配认购的办法,按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认购任务。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期完成。第九条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第十条国库券可以转让,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第十一条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二条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