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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o年国库券条例(已失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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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o年国库券条例(已失效).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2/22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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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O年国库券条例1990年5月30日,国务院第一条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55亿元。第四条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从1993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第五条国库券的利率为年息百分之十四。国库券从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第六条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5种。第七条国库券从当年6月10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第八条国库券发行实行认购的办法。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认购,并应当按期完成认购任务。第九条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第十条国库券可以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国库券转让的具体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二条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件者,依法惩处。第十三条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第十四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