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已失效).doc

格式:doc   大小:18KB   页数:2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已失效).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2/22 文件大小: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已失效).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第一条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一九八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第三条国库券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六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结束。第四条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定为4%;个人购买的,年息定为8%。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第五条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发给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的,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票面额,分为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四种。第六条国库券的还本付息,自发行后的第六年起办理。个个购买的,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单位购买的,不举行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第七条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第八条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第九条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第十条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第十一条国库券条例的解释,授权财政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