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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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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成。第三条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一)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二)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四)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五)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第四条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财政部副部长一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金融专家一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第七条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第八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三)具有宏观经济、货币、银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九条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金融专家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研究工作10年以上;(二)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第十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以及金融专家,任期2年。第十一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免去其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二)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三)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第十二条更换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货币政策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第三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金融货币政策方面的情况;(二)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三)向货币政策委员会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议案,并享有表决权。第十六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货币政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代表不享有表决权。第十七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八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守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货币政策及有关情况。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