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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远郊区旧村改造试点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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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远郊区旧村改造试点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pppccc8 2020/2/22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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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远郊区旧村改造试点指导意见近年来,随着郊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远郊区旧村改造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旧村改造工作,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市政府决定在远郊区选择一批村庄,进行I口村改造试点。一、试点的意义和目标任务(i)意义进行旧村改造,是推进郊区城市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农村现代化、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利用水平;有利于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有利于加强农民住宅建设的安全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增强农村地区的抗灾防灾能力;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任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策引导,规范发展,建设一批集体经济夯实、农民生活富足、住宅居住舒适、生态环境良好、社会安定有序、具有经济和建设特色的新农村,带动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通过试点工作,探索符合首都经济发展要求、适应北京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水平的村庄建设新途径与新模式。二、试点的基本原则和实施思路(一)基本原则1•坚持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旧村改造要着眼于长远利益,立足于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广使用新材料、新能源、新技术,建设节能省地、防震防灾型住宅,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2•坚持规划先行,合理有序建设的原则。旧村改造必须依据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域规划,做好改造村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并按照有关程序报批,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越权审批等违法行为。3•坚持农民自愿,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旧村改造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发挥农民在旧村改造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统筹经济发展、产权制度改革、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妥善处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4•坚持合理推进,防止盲目开发的原则。旧村改造必须考虑本村的经济基础、就业环境和改造后的问题,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防止急功近利,不切实际,一哄而上,搞遍地开花、低水平分散建设。5•坚持保护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I口村改造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村庄占地范围内,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格禁止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节约并集约利用土地,大力发展二三产业,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二)实施思路1•先行试点,科学规划。旧村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内容繁杂,涉及面广,必须先行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的村庄进行试点,并科学合理地做好试点村的规划和建设T作,起到引导示范作用。2•因村制宜,多种形式。由于各区县、各乡镇、各村之间基础条件不同,差异性较大,因此不能搞“一刀切”,要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本着和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选择适合于本村的改造方式,创出特色。3•点面结合,带动周边。在规划建设上应与新城、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山区险村搬迁、生态移民搬迁结合起来,在产业发展上应与农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应与周边的公路干线、天然气管道等大市政结合起来,同时带动周边村向试点村聚集。4•多元筹资,共同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形成政府、社会、企业、农民等相结合的多元化投资渠道。三、试点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一)加强规划,提供旧村改造规划编制指导试点村要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按照国家《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等要求组织编制I口村改造建设规划,按照《屮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组织编制旧村改造土地利用规划,按照市、区县、乡镇有关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要求组织编制未来新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新编制的规划应与村庄的区位条件、资源状况、自然环境、历史文脉等和结合,与小城镇建设和迁村并点相结合,与农村产业发展相结合,既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充分考虑未来的建设与发展,体现规划的适应性与前瞻性。试点村所在乡镇会同试点村要做好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规划的编制应听取村民的意见,向村民进行公示。市、区县规划、国土资源、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试点村规划的指导工作,对规划方案优先审批,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试点村规划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保规划的连续性和实施性。(二)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试点村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新村建设人均用地总量要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试点村按照规划实施改造确需占用耕地的,经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