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
文档名称:

增值税条例,细则辅导材料.doc

格式:doc   大小:91KB   页数:1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增值税条例,细则辅导材料.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2/22 文件大小:9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增值税条例,细则辅导材料.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50号令的形式颁布了新修订的《条例》实施细则,若干政策、管理措施的调整文件也陆续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下面我将结合上述文件,对此次改革的总体情况和最新变化作一个说明:条例及细则的总体框架新修订的条例共27条,比原条例29条减少了2条。其中合并一条,取消原条例2条,分别是原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征收的内容,并入了新条例第十一条;取消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条例、二十八条条例解释权和细则制订权的内容,新增1条,即第十八条,是将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表述内容,从原细则提升到条例。和原条例保持不变的8条,作部分或全部修订的19条。新修订的细则共40条,比原细则的38条增加了2条。取消原细则7条,新增9条。新细则40条中,和原细则保持不变的4条,作部分或全部修改的36条。从以上基本框架来看,这次增值税条例和细则的修改力度很大,其中的大部分条目都做了或多或少的修订,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学****注意领会和贯彻。二、 关于新修订的《条例》的背景原《条例》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背景下颁布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条例》与经济发展不适应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稅,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制约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各界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呼声很高。自200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已先后进行转型的改革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必要在全国推开转型改革。尤其为应对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需求,作为一项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紧迫性更加突出。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拟在2009年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使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为最终完善增值税税制、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5年内制定增值税法的任务创造条件。但国务院法制办认为,增值税转型突破了现行条例,转型前必须要先修订条例,否则将失去法律依据。同时,为解决纳税人在每月10天的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整理申报资料时间较紧,纳稅申报期内办税服务厅人满为患的问题,国家也需要修订条例以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因此以解决法律障碍问题为岀发点,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条例及其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条例》实行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改革,在修订过程中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确保改革重点,不作全面修订,为增值税转型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二是体现法治要求,保持政策稳定,将现行政策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三是满足征管需要,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和执法行为的规范。其主要内容分四个部分作简要介绍:(一)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具体在条例上,集中体现在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修订。修订前的《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修订后的《条例》第十条取消了这一款,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随后,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实啟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对固定资产及其抵扣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总体精神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总体上允许抵扣的同时,与其他货物一样,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还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同时,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条例》细则也做了调整,参照所得税法的表述,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根据条例的修订,《细则》中对固定资产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