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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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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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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颁布机构: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    1980-04-12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本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1986年12月10日。一、体检标准 ,女性考生身高在145公分以下者,不能录取。男性考生体重在45公斤以下,女性考生体重在40公斤以下者,不能录取。 (风湿性心脏病)不能录取。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两年以上和有心血管较大手术史,目前心功能良好,体质状况良好者,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录取: (1)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肺动脉瓣区不超过三级,其它瓣膜区不超过二级(肺动脉瓣区杂音达到三级和主动脉瓣区达到二级应做胸透或心电图检查)。(2)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5次(有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应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无条件检查心电图,应立即做下蹲试验)。(3)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 ***柱不能录取(不论有无症状均属不合格)。血压均超过140/90毫米***柱不能录取。单项肱动脉收缩压不超过150毫米***柱,而舒张压低于86毫米***柱,经尿常规检查正常者,可录取(青藏、云贵等高原地区考生可以适当放宽)。 ,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录取。其它血液病不能录取。 、属下列情况的,可录取。(1)原发综合症、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两年观察无变化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无症状,血沉正常者。 、支气管哮喘,不能录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中学以后未复发者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疾病第(2)条)。 (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取)者,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胃次全切除或部分肠切除者不能录取。 ,迁延性肝炎已治愈两年,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疾病第(1)条)。确诊为慢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患者,不能录取。 ,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者,可录取。既往有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病史,脾在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符合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脾大是由于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造成者),可以录取。 ,不能录取。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元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不能录取。 ,不能录取。急性肾炎治愈后两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精神病病史、癔病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不能录取。 ,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不能录取。 、畸形,或有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不能录取。 ,肺不张者,不能录取。 ,不能录取。严重胸廓畸形,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大于3cm者,不能录取。 ,不能录取。雷诺氏病,不能录取。 。但麻风病结核样型,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者可录取。白癣、黄癣治愈者,可录取。全身扩散性湿诊、泛发性牛皮癣不能录取,但治愈经一年以上观察无复发者,可录取。皮肤对某种物质过敏者,有关化工类工种专业不能录取。 (青光眼经手术治愈后,二年以上无症状,眼压正常,视野无缩小,)。外伤性白内障手术后,(),,可录取。 、视神经疾病者,不可录取。 ,不能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