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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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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n22x33 2020/2/22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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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用以建造自用性住宅的土地,包括厨房、厕所、禽畜舍等辅助用房,以及庭院、天井等用地。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的农村村民新建、扩建、拆建、改建住宅的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拆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第五条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其宅基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农村村民因住宅建设申请使用的土地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乡)以及村庄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集中安排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并需取得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应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合理安排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应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扩建住宅。对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禁止重建、扩建住宅。在地质灾害易发、频发区建房,要避开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多发地带,禁止山区丘陵区农村依山高陡切坡和切坡后无防护措施建房。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所占用的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使用的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到各县(区),下达的计划指标不得突破使用。各县(区)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M2,占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80M2。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一)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m2;(二)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m2;(三)使用荒山、荒坡、废弃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m2。第九条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无房户或未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缺房户;(二)原住宅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三)遭受自然灾害损毁或因土地整理复垦原宅基地灭失的;(四)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分立户口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宅基地:(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申请条件的;(二)原使用的宅基地已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面积标准的;(三)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将原住房改变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四)宅基地申请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同意的;(五)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市、集镇、村庄和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及交通、水利、电力、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