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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人事管理规章制度_0(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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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人事管理规章制度_0(精简篇).doc

上传人:mxh2875 2016/2/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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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业企业人事管理规章制度_0商业企业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第二条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管--经理、科长。部门职员--承办员。第三条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第四条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决定其职等。?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在该职位工作满三年,成绩优良者,可改列高一等。第五条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任用第六条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第七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第八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核备。科长--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核备。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第九条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第十条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第十一条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未满十五周岁者;主管人员,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第十三条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随时停用。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