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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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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二○○二年六月六日目录1、关于颁发《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2、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3)3、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15)4、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主要会计业务分录举例……………………(66)文件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苏教财[2002]52号苏财教[2002]46号关于颁发《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各民办高等学校:为规范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维护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订了《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现颁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试行)(试行)二○○二年六月六日主题词:学校会计制度抄送:各市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高等学校附件一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明晰学校的经济关系,维护国家、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原国家教委《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原省教委、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结合我省民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民办高等学校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第三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必须独立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学校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第四条学校财务处(室)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与学校董事长、董事及校(院)长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与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学校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由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四部分组成,凡是达到基本建设支出限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第六条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第七条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预算一经批准,就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学校的年度预算必须在每年二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八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