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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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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2/23 文件大小:7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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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渎职侵权案件查办难,、处理难。为什么难,认真查找和分析其中的原因,进而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对于做好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就此作一些肤浅的思考,以期就教于领导和同行。一、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现状与难点(-)现状表现为“一低”、“两少”和“三不”。1、“一低”即初查成案率低。据统计,近三年来,我市两级渎检部门平均初查成案率在10%—15%,个别院甚至为0,即没有一条线索初查成案。2、两少”即线索少、立案少。近几年来,受理的渎检线索不仅总量少,而且呈逐年减少趋势,而且部分线索属重复线索。与此相对应,立案数也少,以2006年为例,全市两级院6个办案单位共办案10件11人。3三不”即:(1)办案领域不宽,查办罪名集中在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等少数几个旧罪名,新罪名鲜有突破,(2)办案质量不高,真正能诉得出判得了的案件不多,大约在20一孔%左右,(3)理论研究不深,对于渎职罪主体的准确把握、客观行为与危害后果关系认定,非物质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据收集,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二)难点体现在“三难”1、 发现难。一是渎职侵权犯罪隐藏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社会管理活动中,专业性强、发案环境封闭,非专业的局外人难以发现;二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的渎职罪构成要件认识不清,对罪与非罪的实质要件难以分辨清楚,大量举报线索内容抓不到关键,举报质量差,可查价值低。三是渎职犯罪嫌疑人与原案当事人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犯罪行为难以发现,难以暴露。四是涉案人员多,背景复杂,责任分散,就算有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发生,可以以事立案,但确定犯罪嫌疑人很难。2、 侦查难。一是由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都是行政执法人员或司法工作人员,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都远高于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和抗审讯能力较强,口供突破难度比较大;二是人民群众甚至少数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有误区,往往认为这类犯罪是“好心办坏事”、“工作失误”、“为公家做事出了界”等,“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当检察机关前往调查取证,往往遭遇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不甚配合调查;三是渎职犯罪涉及的行政执法部门多、罪名多,渎检干警对行政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认识不深,更谈不上对相关犯罪手段和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往往形成外行查内行的尴尬局面,导致取证不到位,重要证据流失。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许多侦查人员在执法观念上一时难以适应,如何在镜头下突破犯罪嫌疑人,往往感到一筹莫展。3、处理难。一是渎职侵权犯罪法律规定仍不够完善,造成实际操作难度大。虽然,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在一定程度明确了许多疑难问题,有利于查办这类案件。但这个《立案标准》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家制定的司法解释,许多观点还难以得到人民法院审判认可,尤其对非物质性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两院之间的认识分歧仍然存在。二是如何正确处理好立案和撤案、不诉关系。撤案与不诉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结案方式,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责,但在渎检工作中过于强调控制撤案与不诉,似乎撤案就是错案,不诉就是质量不高。因此,办案人员对一些案件处理感到两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