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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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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2/23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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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   旅行社的申报审批第三章   旅行社的申报审批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二) 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三) 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 (二) 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 (三) 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 此外,申请单位还须提供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第十八条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第十九条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条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