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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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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2/23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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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第九条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交纳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3名; (三) 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第十一条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 (三) 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第十二条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第十三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 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 业务用汽车等。第十四条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 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第十五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本章前述各条的规定,将出资证明、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资格证书、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