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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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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2/23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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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   旅游业务经营规则第六章   旅游业务经营规则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包括: (一) 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 (二) 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三) 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第三十六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旅游业务: (一) 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 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 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四) 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五) 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六) 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旅游业务; (七) 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八) 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九) 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七条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一) 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 含有***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四) 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第三十八条旅行社所作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 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类别、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 委托代理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三) 旅游业务广告应包括旅游线路、项目和主要内容、天数、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等。严禁旅行社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广告宣传。旅游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或接待旅游者,旅行社与饭店、餐饮、交通、景点等企业以及与境外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其中,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3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2年。第四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伪造统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