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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范围以及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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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范围以及相关规定.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2/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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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范围以及相关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公摊面积范围包括:1、幢内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楼梯间、配电间、屋顶水箱间、水泵间、电梯机房、电脑网络室(指智能大厦),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室、技术设备层等为本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2、各产权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墙外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3、含有隔热墙的山墙剔除标准墙厚一半后剩余的面积。4、幢与幢之间连结的通廊按相连两幢的建筑面积成比例分摊通廊面积。公摊系数=公摊面积÷套内面积,而套内面积=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在多层住宅中,公摊系数通常在在10%-16%之间。在有电梯的板式小高层建筑中,公摊系数通常在15-20%之间。在有电梯的板式高层建筑中,公摊系数通常在18-25%之间。在有电梯的塔式小高层建筑中,公摊系数通常在18-22%之间。在有电梯的塔式高层建筑中,公摊系数通常在20-30%之间。《房产测量规范》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2-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一般规定l、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3-筑面积。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