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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安居工程建设意见工作安排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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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安居工程建设意见工作安排意见.doc

上传人:2286107238 2016/2/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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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生安居工程建设意见工作安排意见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证分配公平,切实提高保障能力,努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切实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二、目标任务全县“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达到20%以上;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对全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含)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通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基本解决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零星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治理,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住环境。三、确保建设用地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提前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划归住房保障部门,未收先控,责任到人,明确收储和供地时限,确保有预留地随时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计划中实行单列,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占全县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未完成上述保障性住房供地计划前,不得供应其它住房建设用地。严格实行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在商品房用地项目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必须配建项目总建筑面积5%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其中,廉租房不少于2%,公租房不少于3%。配建以项目配建为主,对住房保障规划未要求配建或不宜配建的区域,报经县房产(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异地配建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组织,也可按应配建项目当地的工程造价,由开发商出资,县房产(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或配建进度迟缓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四、多渠道筹措资金(一)用好用足上级补助资金。对上级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二)落实建设配套资金。县财政拿出土地出让总价款5%以上土地收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并实行分笔缴纳,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三)实行廉租房“租售并举,产权共有”。对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且自愿购买廉租房的家庭,按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出售部分或全部产权,回收资金专项用于新建廉租房,实行滚动开发,可持续发展。(四)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资本金注入、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社会投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明确规定,经营期满后允许上市交易或政府回购。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县财政、税务等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应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等文件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种行政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