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桂林市环境保护第十个五年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桂林市环境保护局二00一年六月第一章总论以国家环保总局“十五”环境保护规划和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的总体要求为指导,以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为背景,结合桂林市环境保护特点制定桂林市环境保护第十个五年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第一节、规划编制依据与编制原则一、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20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1996)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6、《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9、《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10、《关于切实做好环保十五环境保护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办[1999]77号)1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桂林市十五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2000]13号)1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总报告编写提纲》(桂环计字[2000]10号)13、《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家环保总局)二、规划编制原则1、遵循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2、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原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督管理,都必须为改善环境质量目标服务。3、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污染防治和重点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推广工业清洁生产和加快生态农业的进程。4、坚持城市环境保护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快城市环保基础建设,切实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强化环境管理,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保证和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6、坚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分类指导的原则。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要符合当地实际。第二节、规划总体设计一、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时段1、规划基准年:2000年2、规划时段:第一阶段为2001年——2005年第二阶段为2006年——2010年二、规划重点桂林市“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是:1区(桂林市区);2个重点领域(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态建设与矿山生态恢复)3江(漓江、长江流域湘江与资江桂林段);4个重点工程(“两江四湖”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漓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改善市区环境质量的民心工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简称1234环境保护工程。三、规划范围包括桂林市5城区,灵川县、阳朔县、荔蒲县、平乐县、恭城县、全州县、灌阳县、兴安县、资源县、临桂县、永福县、龙胜县12个县。第三节、环境保护目标一、环境保护总目标2005年目标: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市。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推进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抓住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契机,控制农村环境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和农民生活质量;全市生态环境初步得到恢复,环境与经济发展基本相协调,工业布局走向合理,工业和产品结构、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城市性质相适应,经济初步繁荣,初步实现风景秀丽、舒适典雅、环境优美的国际现代化旅游城市的轮廓,为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远景目标奠定基础。2010年目标:将桂林市建设成为环境质量良好,环境质量居全国领先水平,人民生活环境达到山青、水秀、天蓝、地净,环境质量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初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良性循环,风景秀丽,舒适典雅、环境优美的国际现代化旅游城市。二、环境保护具体目标1、大气环境保护目标(1)、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功能区划达到或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一、二级所占比例达98%。(2)、市中心区、各县县城区以及各旅游景区禁止新增燃煤锅炉,原有燃煤锅炉全部更换为燃油锅炉,或使用其它清洁能源。2、水环境保护目标(1)、加强城市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将青狮潭水库作为桂林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区加以保护;所有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达到功能要求。(2)、漓江、湘江、资江、寻江、洛清江及各县河流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3)、加快市区和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建设;实施“两江四湖”环境综合整治、漓江环境综合整治、市区漓江支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3、声环境保护目标(1)、环境噪声质量按照功能区划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2)、继续加强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和巩固,各县的城区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