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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2/26 文件大小:10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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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沪市监规范〔2019〕8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社会团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实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2019年12月25日上海市实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本办法所指的社会团体,是在本市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成立,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团体标准化工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级团体标准化相关工作。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级团体标准化相关工作。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实现社会团体及团体标准管理信息共享。第四条鼓励社会团体参照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团体标准化第2部分:良好行为评价指南》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第五条鼓励将自主知识产权纳入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权益的,由社会团体和知识产权所有人自行约定。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第六条社会团体应当对其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定期进行复审。团体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社会团体应当在复审周期届满6个月前进行复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决定。在复审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应当对团体标准及时进行复审:(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二)新发布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改变的;(四)团体成员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或者技术指标、服务方式、管理要求、操作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的。第七条社会团体应当在团体标准发布后且产品正式生产、提供或服务正式提供前,主动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文件等基本信息。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第八条社会团体自我声明其公开的团体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社会团体应当确保发布的团体标准内容版本具有唯一性,团体标准内容版本出现不一致的,以自我声明公开的为准。第九条本市鼓励社会团体通过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公开其团体标准信息。社会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内容版本出现不一致的,以本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为准。社会团体到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信息的,除公开第八条要求的内容之外,还应当公开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各类组织名单,并选择公开团体标准全文或者主要技术内容。第十条社会团体到上海市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信息的,需提供以下相关文件,并自我承诺对以下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附件1);;(附件2);;(附件3);;。第十一条团体标准文本前言中应当印有首期承诺执行单位或企业名单。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各类组织是团体标准的实施主体。团体标准的实施主体应当对执行团体标准的行为负责。社会团体应当与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各类组织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企业采用已公开的团体标准作为产品或者服务标准的,应当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第十二条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