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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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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1301487**** 2020/2/26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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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青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时期的儿童、青年。适龄儿童、青年同意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专门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盲、聋哑、弱智儿童和青年同意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治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治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地区经济和社会进展状况,因地制宜,分时期、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第五条实施义务教育,都市以市或者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行政区划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地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一般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青年同意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二章实施步骤第七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能够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时期,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时期,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初等教育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可直接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第八条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下列差不多条件: (一)与适龄儿童、青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差不多教学设施; (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第九条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点性法规规定办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在本世纪末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应当差不多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规划,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完成规划期限和措施等。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第三章就学第十一条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同意义务教育的儿童、青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青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第十二条适龄儿童、青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躯体缘故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同意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都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第十四条适龄儿童、青年到非户籍所在地同意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能够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青年同意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第十五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青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第十六条适龄儿童、青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早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七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方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能够接着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第十八条依照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初级中等学校、专门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九条实施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