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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府办函〔2015〕15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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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府办函〔2015〕150号.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2/26 文件大小:29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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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黔南府办函〔2015〕150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黔南州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黔南州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保障各类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是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实行独立核算、隶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列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五条州、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实施土地储备。州人民政府为实施土地宏观调控,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时整合州、县(市、区)土地资源,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供应,州、县(市、区)两级可以联合储备土地。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项目,由州级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第六条储备土地登记由所在地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登记。跨县(市、区)的储备土地登记,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关分别办理土地登记,或由州级土地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管理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规划管控、计划管理。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每五年编制一次土地储备规划。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会同发改、财政、城乡规划、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根据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状况共同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储备计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和实施土地储备的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经批准纳入年度储备计划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编制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储备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利用现状;(二)土地的权属关系及用地手续批准情况;(三)储备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地块的规划条件及各项指标要求;(四)土地储备成本测算;(五)储备土地经营效益分析;(六)储备资金来源;(七)土地储备方式及组织措施;(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章土地储备范围和程序第十一条土地储备的范围为:(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六)国家和省、州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第十二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储备管理:(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第十三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储备管理:(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