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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离婚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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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离婚案例.doc

上传人:pppccc8 2020/2/27 文件大小:7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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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忠诚协议”离婚案例基木案情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郑婉清和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刀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吋,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屮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清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4H凌晨,郑婉清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吋,留宿于前妻家屮;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清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H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孑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刀,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清在口愿基础丄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为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屮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为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律帅分析这是一起因丈夫有婚外情血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男方因违反了“忠诚协议”,最终赔偿了女方25万兀。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徳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以致后來不少法院都纷纷效仿。那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是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Z间应半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2问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就是法律对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规定。但这只是一项宣言性的条款、一种法律精神或原则,是倡导性的规定,人们并不能单凭这一条來状告配偶对自己不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屮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不过,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丄有赖于此。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本案屮夫妻Z间的“忠诚协议”,是双方在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协议实质丄是对婚姻法屮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丄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因血应半受到法律的保护。综丄,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是毋庸置疑了。但是,夫妻之间基于“忠诚协议”提起的债权诉讼,在婚姻法上却无明文规定可以调整。它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