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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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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探究.doc

上传人:﹎多多Dad 2020/2/27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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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研究——以婚姻法与行政法竞合为视角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樊非刘兴盛刘佳佳近年来,因婚姻登记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屡见不鲜,由于其所专门蕴含的婚姻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相互交错的双重属性,使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在原告资格、合法性审查标准、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裁判方案层出不穷。这种现象反映了我国部门法理论在相互沟通与衔接上的障碍。如何正确认识与理解婚姻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相互连接与交错现象,并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争议与诉讼问题,实为司法实务中所需要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不求规模宏大的制度改革和国外先进法律理念的移植,而是着眼于微观的制度调整,以婚姻法与行政法的竞合与有效衔接为视角,直面我国现有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困境和缘故,就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实务问题进行详尽疏理及考虑,力图破解现有诉讼制度构架下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困惑。一、价值: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独立存在必要性论证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确立了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司法处置规则,但并未规定宣告离婚无效或可撤销离婚的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婚姻登记条例》也取消了婚姻登记机关可依申请宣布解除婚姻关系行为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的行政权力,离婚当事人对离婚登记提起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无效的行政诉讼则成为其唯一的救济途径,离婚登记行政诉讼独立存在的价值自然不言而喻。同时,由于《婚姻法》并未限定婚姻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因此对结婚登记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也是有其积极作用的,不失为是对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力补充,特不是在一方冒用、借用、盗用他人真实的身份信息,或者制造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案件处理上。此类案件被冒名或被骗婚当事人为解除婚姻关系,大都经历了离婚诉讼、宣告婚姻无效诉讼、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登记等多种救济途径而未妥善解决纠纷。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通常以诉讼主体不存在为由不予受理;在宣告婚姻无效诉讼中,法院往往又以不属《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在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程序中,登记机关又以《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婚姻登记治理条例》依职权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为由,不予受理。黄曙光著:《利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如何解除》,载《中国审判》2009年第5期,第79页。被冒名或被骗婚当事人在现行立法下应如何救济其合法权益,则成为人民法院不可回避的实践问题,结婚登记行政诉讼则成为破解现行立法缺失的有效路径。人民法院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婚姻登记机关未收集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的要紧证据,作出登记行为要紧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判决,从而达到解除婚姻关系、妥善解决纠纷的目的。二、困境: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司法审查争议焦点分析如前所述,将婚姻登记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具有不可否定和替代的专门意义,那么司法实践中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运行情况如何呢?(一)典型案例分析游某是安徽某乡村民,在其预备与女友余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有一外籍海运公司在当地招收船员,并提供高额酬劳。游某经努力争取到船员名额并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赴外出航。因报道时刻紧急,游某与余某未能及时办理结婚登记。为稳定感情,经二人商量,余某携带登记结婚的证件及游某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书面讲明,在游某父母的陪同下到婚姻登记机关讲明情况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游某因意外事故身亡,游某父母独自领取了死亡赔偿金。余某要求参与死亡赔偿金分配,游某父母却以二人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且游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提起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的行政诉讼,从而达到否定游某与余某夫妻关系以排除余某继承权的目的参见胡平、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教程》,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第52-53页。。看似简单的案情却存在诸多争议,要紧集中于游某父母是否具有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婚姻登记行为程序违法是否导致婚姻登记行为违法、在婚姻登记机关已尽到必要审查义务的情况下能否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有意隐瞒事实导致登记行为不符合婚姻登记实质要件而判定登记行为违法三方面。(二)争议焦点分析首先,针对游某父母是否具有原告资格问题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游某父母并非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能提起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游某父母作为游某近亲属,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给予其原告主体资格。其次,针对婚姻登记行为程序违法是否导致婚姻登记行为违法的问题也存在两种相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于行政法的差不多理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合法、行为的目的和内容合法、程序和形式合法三方面胡建淼著:《行政行为差不多范畴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1页。,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登记行为程序上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