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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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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上传人:endfrs 2016/2/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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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提供技术咨询。第二条安委会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第三条安委会设立秘书处,由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日常工作。第四条安委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恪守科学道德;(二)具有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食品安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一项或多项专业背景,熟悉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四)身体健康,热心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本人自愿且能够保证履行委员各项义务;(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五条安委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农业部遴选和聘任,每届任期3年。第六条安委会委员的权利:(一)有参加安委会会议和相关活动的权利;(二)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三)有表决权;(四)对安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第七条安委会委员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安委会决议;(二)按时参加安委会会议和活动,保证参会时间,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委员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应事先请假,并说明理由和时限;(三)承担安委会交办的任务;(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五)保护知识产权,严守申请人的技术秘密;(六)主动宣传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七)承担农业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因安全评价工作需要,农业部可增补安委会委员。第九条安委会委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农业部可解除其委员资格,或自动解除委员资格:(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委员条件的;(二)不能认真履行委员义务的;(三)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委会会议;(四)任期内缺席会议四次以上的,自动解除委员资格;(五)以安委会委员名义从事相关商业活动或公开发表有悖于安委会决议言论的。第十条安委会设立常委会会议、专业组会议和审查小组会议。第十一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业组组长和副组长参加。主要职责是审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以及闭会期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重大问题的技术咨询。第十二条安委会设植物及植物用微生物和动物及动物用微生物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专业组会议由专业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