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密协议书甲方:北京理工大学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等法规的规定及精神,甲方经北京理工大学授权,代表北京理工大学,就乙方在校期间担负或参与各种管理、研发、生产任务所掌握、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信息的保密事宜,与乙方订立本协议:一、秘密信息范围和内容乙方在校期间通过担负或参与任务,或以其它合法方式掌握(获得、知悉、形成)的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国家秘密和北京理工大学其他未公开的、能给北京理工大学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的相关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模型、样品、技术、方案、方法、数据、仪器设备、计算机程序(包括加密的源程序、不易被反向工程破解的目标程序、未完成的程序、文档、程序结构、顺序和组织、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及思想、概念、原理等)、创意、构思等等。该秘密信息既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这些信息不论是出自于学校各项管理工作,还是科研纵向、横向课题的研究开发;也无论是以口头的、书面的、图形的还是以电子的等其他任何形式表现的;也无论是采取何种介质进行记载的,均属于保密的范围。二保密义务乙方充分认识到本人非上述秘密信息的权利人(所有人)。乙方作为知悉者之一,在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定义务的同时,同意严格履行下列保密义务:不向任何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披露、提供、泄露上述秘密信息。不以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教学、科研、学术报告、新闻报道、成果申报等任何方式公开或传播上述秘密信息;不使用或者允许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使用上述秘密信息。在办理离校手续之前,将自己保存、记载有上述秘密信息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纸介质、磁介质(计算机硬盘、软盘、录音带和录像带等)、光盘等各类介质,无论是原始的还是复制的,全部按规定交给课题负责人归档或经课题负责人复制归档后,将所记载的上述秘密信息予以销毁。掌握、知悉国家秘密的,依照相关国家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脱密期等制度规定。一旦发现上述秘密信息被泄露,应当及时告之甲